问题 |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举证范围 |
释义 | 《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被害人要提起自诉需承担几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人对其实行的侵权事实;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