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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官名。宋初,五代藩镇权重,威胁朝庭,因而以文臣为州官,并置州、府通判,与知州、知府共理政事。小郡称为签判。知府公事,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始得行下。明代府中设有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等事务,权力较宋为小。清代设于府内的称通判,设于州内的为州判,皆为辅佐之官。❷唐代审判组织中的一个等级。《唐律疏议·名例》:“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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