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见证人 |
释义 | 又称“在场见证人”。受公安司法人员邀请对其进行的一定诉讼活动在场观察、监督和作证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活动需要邀请见证人参加,并在有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对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实行扣押时;为保障有关财产方面的裁判的执行,对刑事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查封、扣押时;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见证人与证人的主要区别是:(1)形成过程不同。见证人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人员根据需要临时邀请的,可以选择、指定或吏换;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指定或更换。(2)构成条件不同。见证人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公民担任;证人除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作证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案件当事人、被害人有无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都能作为证人。(3)证明任务不同。见证人的任务是观察、监督公安司法人员的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合法,使这些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当诉讼中对这些行为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情况作证,即证明的是程序方面的事实;证人则是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作证,证明的是实体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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