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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民资格案件
释义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因对选民资格有异议而提起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是通过确认选民名单有无错误,以保护有选举权的公民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取得这一政治权利,从而保障《选举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民资格案件在程序上的特点有:(1)起诉人可以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者有关单位。(2)起诉的条件是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只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起诉人只能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选举前审结案件。(5)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起诉无理由,即应作出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如果认为起诉有理由,则应作出判决责令选举委员会改正名单上的错误。最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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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