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政府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具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国民党于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通过这部在训政时期适应并具有与宪法同等效力的约法,同年6月1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施行。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8章,共89条。声称“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标榜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罗列了人民的所谓“权利”和“自由”,但核心是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它全盘承袭了《训政纲领》的内容。该约法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项权力。并规定采取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的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而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实际上使国民政府五院皆隶属于蒋介石个人。该约法规定的经济政策实际是利用“国家”和“中央”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为四大家族逐步垄断国民党统治区的经济命脉提供法律保障。该法还规定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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