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主体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因存在基本法律关系而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参加者,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基本法律关系,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实现法律赋予的职能。当事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同样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关于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有几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基于当事人请求及接受审判而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而诉讼主体应限于原告、被告和法院。其他诉讼参加人虽为各自的诉讼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但它是各自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诉讼主体。西方的诉讼理论包括日本及台湾省的学者都持此说。另一种学说认为,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机关和个人,作为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因此,诉讼主体既包括法院(审判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也包括其他参加诉讼的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见证人等。苏联的刑诉学者持此说。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只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但不是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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