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
释义 | 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在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行使职权,当事人亦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因此而发生法律关系。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司法机关及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处于原告地位的公诉人和自诉人,有权控诉犯罪,要求保护被犯罪侵害的国家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处于被告地位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其出身、社会地位的差别而给予不同的对待。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检察机关充当公诉人,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被追究的对象。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处以刑罚。公诉人和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主动追究和审判犯罪的职权。正因如此,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明确被告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就极为重要。明确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在西方诉讼理论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有只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或原告与法院之间的一方面关系说;有存在于原被告与法院之间关系的两方面关系说;有主张除当事人与法院关系外,各当事人相互间亦有法律关系的三方面关系说。这几种学说的共同特点,都是以法院为中心,使法院俨然成为超然和公正的机关,以掩盖其法律关系所体现的阶级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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