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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释义
    公司债务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其他证明材料: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
    3、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协议、股票证或债券凭证、银行存款单、拆迁还建的房产应提交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属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
    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代理。
    8、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9、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在继承权公证中还存在两种较为复杂的继承情形:
    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生前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转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人应当提供被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转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转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1、关联法人。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法院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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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