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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参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市参议会组织条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45年1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26条。规定市参议会为全市人民代表机关。其职权是议决完成地方自治,市单行规章,预决算,市税,市公债及其他增加市库负担,市有财产经营及处分和市长交议事项;建议市政兴革事项,听取市政府施政报告及向市政府提出质询;接受市民请愿等。但议决的预算及直接与市民权利义务有关的单行规章,以及审核的决算,应报上级政府备案。议决事项与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市参议员名额定为9名,但人口超过10万者,每超过3万人增加1名。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经由原选区公民1/20以上或原团体会员1/10以上连署,并举行公民投票得罢免之。市参议员如一会期内全未出席而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辞职。市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市参议员互选;院辖市参议会置秘书长1人,省辖市参议会置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或2人,事务员3至9人,均由议长选用。必要时得向政府调用人员。为行使职权的便利,得设各种委员会。市参议会每3个月开会1次,会期3至7日,必要时得延长或召集临时会。市参议会开会由议长召集,第一次会议由市长召集。非有全体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参议员过半数同意不得议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市参议员对与本身和利害关系的议案,不得参与表决。市参议会会议公开,但主席或参议员3人以上提议经会议通过时,得禁止旁听。市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在会期内非经市参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市参议会决议案应送市政府执行,如市政府执行不当或延不执行,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上级机关核办。市参议会对于市长认为有违法或失职时,得向监察机关举发。对市参议会议案,市长如认为不当或执行困难时,得附具理由送请复议。复议结果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呈请上级机关核办。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只在少数城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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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