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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价值
释义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刑事诉讼价值源自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于刑事诉讼的需要。(1)秩序。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通过惩治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除新旧社会制度更替的情况外,社会的混乱与无序状态无论对统治者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是不利的,尤其是在长期动乱之后,社会及其绝大多数成员总是向往着秩序。而排除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个人的侵害,又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条件。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混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并使社会在有序中发展,是国家及一般社会成员所追求的刑事程序的基本价值。对刑事程序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没有和平与稳定,就无从谈保持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社会及其成员对安全、控制社会暴力冲突和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的追求。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是有序的,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构成的基本结构,决定了它与其他方式相比,更有利于充分展露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确定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诉讼的三方的活动被法律规范的程序所约束,且彼此相互牵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刑事司法权行使本身所导致的新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刑事诉讼通过适用体现特定社会价值观的刑事法律,可以惩治并抑制犯罪,解脱无辜,排除冲突,弘扬国家所倡导的行为标准乃至伦理道德观,为社会的长久秩序提供条件。社会发展史表明,刑事诉讼在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方面的作用,是无国家介入的私人或群体复仇所无法比拟的。后者只能带来社会秩序的更大破坏;当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以后,在由国家权力主动开始和推动诉讼进行方面,也惟有刑事诉讼体现的最为充分。(2)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主张的裁判者中立,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在法律关系上最大程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及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机会对等,有关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等。日本学者将前者称为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的公正,将后者称为刑事司法本身的公正。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不仅要求刑事诉讼能够实现秩序,而且还要求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其公平、正义的标准。经验表明,刑事程序及其结果唯有符合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公正标准,体现出特定时代的公正性,才能使刑事诉讼活动及其结果为社会所接受和支持,避免因解决冲突手段及结果的不公正而导致更大的冲突。在实现公正价值方面,刑事诉讼由相对中立的法院在听取控诉、辩护双方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可以体现出解决冲突的方式的公正性,这是国家行政方式所不具备的。同时,一定时期的立法常被作为公正的社会准则,刑事诉讼以此作为是非曲直的评价依据,就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设定了公正的基础,从而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3)效益。刑事诉讼的效益在狭义上一般称为效率,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益还包括其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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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