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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参与人
释义

刑事诉讼参与人

除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诉讼,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及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有了解其享有何种诉讼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的权利,如司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告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在诉讼中如实陈述和提供材料;准时参加诉讼,服从司法人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等。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如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权利之外,还有依法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如起诉权、辩护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上诉权等;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如当事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也有义务承担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辩护人等,他们参加诉讼并不涉及自身利益,而是根据诉讼的需要或接受指派、聘请、委托等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叁加诉讼;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勘验、搜查、扣押等活动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中应当有保证人。因此主张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诉讼代理人、见证人、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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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