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客体 |
释义 | 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主体的活动围绕一定的诉讼客体进行,刑事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诉讼过程中应当解决的程序法问题。刑事诉讼始终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而进行,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及情节轻重,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其大小,是刑事诉讼的客体。同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过程中,必须解决某些程序法问题,诉讼程序本身也有是否公正以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程序法事实也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我国台湾学者一般也认为,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实施的对象,即具体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两种,其基本构成要素有两个: 一是涉嫌犯罪之人;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就是说,刑事诉讼以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实为其对象。起诉案件应当审查单一性和同一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刑事诉讼中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案件,为单纯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案件。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后,不能重新作为诉讼客体。所谓同一性,是指在不同诉讼中,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同一案件,应当确保其不受重复起诉和二重判决。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审查。在同一诉讼(即一诉)中,起诉之效力及审判之范围如何,应视案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定;在不同诉讼(即数诉)中,因诉讼关系先后发生,该案件是否已被起诉、是否已经判决确定,应视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而定。在我国,诉讼法理论认为,法院审判的范围,应当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同一案件,如已被起诉或已经判决确定,不得重复起诉,除非原判决确有错误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外,不得再次判决。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三个基本范畴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诉讼职能交互作用,认识和解决诉讼客体。研究诉讼客体,可以深化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探讨,对于明确起诉效力和审判范围,稳定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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