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释义 | 简称“合作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而不按股权)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经批准后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涉。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以及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但必须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遭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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