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登记即“社会团体登记”。通过事先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登记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等。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全国性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证书。申请人对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请求复议。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申请人对于民政部门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10日内,可以向民政部请求复议。民政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