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劳动宪章 |
释义 | 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九项原则的宣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各国和中立国的工会组织都坚持要求在战后制订的和约中必须包括改善工人工作条件的条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参战国于1919年1月至6月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会议通过决议成立专门委员会从国际方面考察各国工人状况,并建议成立永久性国际机构。由15个国家派人参加的委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经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第384—427条),即“国际劳动宪章”。其中“宣言”确认的九项原则为:(1)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 (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程度的工资;(4)工人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公休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内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8)外籍工人享有居住国工人同样的劳动条件和待遇;(9)各国应设立劳动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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