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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释义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15日)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建立。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辖,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根据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 (1) 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2) 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3) 对各级审判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4) 检察全国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的违法措施。(5) 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的声请复议案件。(6)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至3人,委员11至17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检察长主持全署事宜,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执行职务。检察署设检察署委员会议,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检察长为主席。决议有关检察的政策方针及其他重要事项。正副检察长下设正副秘书长,处理日常署务,并督促办公厅及各处室进行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检察署内设办公厅和3个业务处,以及人事处和研究室分理有关事务,并在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署;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期间的主要活动:(1)起草、修改并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4个检察条例。即1949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8月施行的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1951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起草并提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1954年9月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建立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四级(若干个)检察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内部组织。(3)参加各项政治运动(如镇反、“三反、五反”、司法改革运动等),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错捕错判,检察违法乱纪,发挥了法律监督机构的作用。特别是有关专门检察机构的设立,“双重领导”体制的确立;检察范围的扩大和检察职责的加重,对于政权建立初期检察工作的开展,以及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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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