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
释义 | R.庞德划分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从注重财产的价值转向人的价值,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各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更多地满足人们的要求。这一阶段法律的特征在美国的体现是:对财产的使用以及对违反社会利益的自由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对划分权的限制;对债权人或受害人求偿权的限制;公用物和无主物改为公共财产;强调社会对被抚养家属的关系;日益倾向于由公共资金支付个人因公共机构而遭受的损害;以调整利益的理论代替纯粹诉讼争论的学说;审查契约责任的合理性;承认并保护集团和联合体的利益;对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范围的限制。庞德认为,19世纪的法律是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确认,而20世纪的法律应该是保护社会利益的社会化法律。庞德关于“法律的社会化阶段”的描述,集中表达了他倡导的“社会法学”的观点,即法学适应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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