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操作对不公正刑事判决进行申诉 |
释义 | 一、具体操作对不公正刑事判决进行申诉 对不公正刑事判决进行申诉的流程:刑事案件申诉的,需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进行刑事申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 三、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不服判决上诉期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法律网提醒您,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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