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秩序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共秩序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有:(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协方法的。对有上述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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