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辨认 |
释义 | 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识别、指认的活动。辨认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实施辨认,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告知辨认人故意作假虚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人员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7)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在审判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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