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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的语源之一。辟本可训为法,《尔雅·释诂上》。“辟,法也。”辟的本义实同于罪。《尔雅·释诂上》:“辟,辠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乃辟也。”杜预注:“辟,罪也。”上古罪字本指惩处违法之人,即罚罪。《说文·辛部》:“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其实辛乃罪的本字。郭沫苦《甲骨文字研究》:“辛、实本一字。……字乃象形,由其形象以判之,当系古之剞𠜾。《说文》云:‘剞𠜾,曲刀也。’”辛本为罪,“其所以转为愆辠之意者,亦有可说。盖古人于异族俘虏或同族中之有罪而不至于死者,每黥其额而奴使之。……余谓此黥即刑之会意也。有罪之意无法表示,故借黥刑以表示之,黥刑无法表现于简单之字形中,故借施黥之刑县剞𠜾以表现之。”辟与辠同本于辛,故原有罚罪之义。《说文·辟部》:“辟,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罚也,从口,用法者也。”造字表明辟本义为罚罪或罚罪手段刑杀诛戳。《书·居陈》:“辟以止辟,乃辟。”孔安国传:“刑之而止之,犯刑者乃刑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先王之命,唯罪所在,各致其辟。”杜预注:“辟,诛也。”由罚罪之义引申,辟即为刑法之法。《书·君陈》:“殷民在辟。”孔安国传:“殷人有罪在刑法。”《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刑、辟互文。《汉书·匈奴传》:“于是作《吕刑》之辟。”颜师占注:“辟,法也。”即指刑法。由此又演为法的泛称。《诗·大雅·板》:“民自多辟,无立自辟。”毛传:“辟,法也。”《盐铁论·周秦》:“故立法制辟,若临万仞之壑,握刀蹈火,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法、辟互文。《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郑玄注:“辟,法也。”八辟实即八议之法。概言之,辟的本义为罚罪之法,成为刑法之法的语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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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