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选举制度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的阶级斗争形势和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权,解放区的选举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主要的选举法规有: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组织规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苏中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条例(草案)等。当时选举制度的特点是:选举权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凡年满18岁赞成抗日和民主的居住在边区境内的中国人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平等选举原则,取消了给工人、红军以优越的选举权的规定;边区、县(市)、乡三级参议会都实行直接选举;各抗日党派、团体都可以提出候选人名单和竞选政纲,进行竞选活动;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有的边区(如晋冀鲁豫边区)采用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相结合的制度;贯彻“三三制”原则,在各级参议会中,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规定了选举权的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候补代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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