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杖刑 |
释义 | 我国封建时代刑罚之一。以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棰击罪犯的臀、背、腿部。杖刑由来已久,《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唐律疏议》谓其:“犹今之杖刑者也。”汉景帝改肉刑定棰制,始用竹板惩罚人犯。南朝梁武帝进一步把杖刑列于刑书,使之变为法定刑。唐代杖刑进一步规范化,唐律规定杖刑分五等,杖六十至一百不等。杖较笞重,以竹板为具。凡刑杖,都应去掉竹之节目,总长不过三尺五寸,讯囚杖与常行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定制,受刑人以背、腿、臀分受,宋、元、明、清朝承袭唐制。但又有变化,宋朝加重刑事惩罚,把杖与流等四刑结合使用,成为主刑的附加刑。凡流刑者,加背杖二十;徒刑以下加背杖二十至七不等。明律相袭无大改,清代杖用大竹板,以别于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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