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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中国古代刑具。《魏书·刑罚志》:“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有讯囚杖、常行杖、笞杖三种。清代杖用大竹板制成,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斤。(2)中国古代刑名,即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罪者之背、臀或腿部。先秦时不在五刑之列,惟学校典礼诸事用之,即所谓教训之刑。春秋时也用以治官事。隋朝以前,杖、笞古本不分。隋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原来的杖刑。唐以下各代皆承之。至清末,杖刑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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