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责任 |
释义 | 又称“行政法律责任”。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因不履行法定义务,破坏、损害合法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违法所引起的责任。行政违法是产生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的结果。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是通过工作人员进行活动的,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出于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作人员本身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应为:管理一方的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和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惩戒性法律责任(或称制裁性)、强制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由于违法主体的不同,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也不同。惩戒性法律责任,一般对违反禁止性义务的违法者,通过精神的、物质的以至人身自由的合法损害予以惩罚,使其并教育其他人今后不再违法。对行政机关有警告、通报以至改组等,对行政工作人员为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处罚。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是对违反履行义务的违法者,通过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对行政机关,有强制划拨、执行罚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代履行、执行罚和多种形式的人身的、财产的直接强制。补救性法律责任,因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补救责任。对行政机关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以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对行政工作人员有赔偿、道歉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恢复原状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和责任形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服的,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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