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寻衅滋事罪与轻微伤的量刑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寻衅滋事罪与轻微伤的量刑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款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罚款和行政拘留。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三、寻衅滋事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如下: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4.行为场域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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