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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告
释义

抗告

❶我国台湾省实行的有抗告权的人不服下级法院的裁定,向直接上级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方法。(1)抗告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通译(翻译)及其他受裁定的非当事人。(2)抗告的限制: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有须抗告的明文规定的;关于羁押、具保、责付、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及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的裁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不得抗告。(3)抗告的期间: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抗告的期间为5 日,自送达裁定后起算。但裁定经宣示的,宣示后送达前的抗告,亦有效力。(4)抗告的程式:提起抗告,应用书状形式叙述理由,送交原审法院。(5)抗告的进行:原审法院认为抗告不合法律的程式或法律不允许,或其抗告权已丧失的,应以裁定驳回;但其不合法律的程式可补正的,应定期先命补正,原审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的,应更正其裁定。认为全部或一部无理由的,应于收受抗告状后3日内,送交抗告法院,并须附上意见书。(6)抗告的效力:抗告无停止执行的效力。但原审法院于抗告法院裁定前,须以裁定停止执行。抗告法院亦须以裁定停止裁判的执行。(7)抗告的裁判:原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将该案案卷和证据材料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须请原审法院送交案卷和证据材料。抗告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应于10日内裁定。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不合法的情形的,应以裁定骏回。但不合法情形可以补正而原审法院未命其补正的,审判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无理由的,应以裁定驳回。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的,应以裁定将原裁定撤销;必要时,并自行裁定。抗告法院的裁定,应迅速通知原审法院。(8)准抗告。抗告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准用上诉通则。另外还有关于再抗告的规定。
❷当事人对于不经言词辩论而驳回确关程序的申请的裁决等表示不服所提起的上诉。属于上诉审程序。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报酬和其他费用的裁判,声明不服的标的价额在100德国马克以下的不许提起抗告,当事人对于高级州法院的裁判也不许提起抗告。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抗告:(1)控诉法院经调查发现控诉欠缺法定要件的,不经言词辩论即用裁定驳回控诉,对此裁定当事人可提起抗告,但以对同样内容的判决可提起上告的为限。(2)受缺席判决宣示的当事人对判决声明异议,法院可不经言词辩论用裁定的方式认定异议是否合法,对该项裁定,当事人可提起抗告,但以对同样内容的判决可上诉的为限。(3)对缺席判决声明异议被裁定驳回而提起的抗告,高级州法院以裁定就此抗告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对此可提起再抗告,但以对同样内容的判决可以上告的为限。当事人的抗告,既可以向作出被声明不服的裁判的法院或作出裁判的审判长所属的法院提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向抗告法院提出。当事人提起抗告,应提出抗告状。法院或审判长在其裁判被声明不服时,如认为抗告有理由,应立即更正,否则应在一周内将抗告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在裁判前可以发暂时命令,停止被声明不服的裁判的执行。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未依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即以抗告不合法为由而驳回。抗告法院如认为抗告有理由,可以命令给原裁判法院或审判长以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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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