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告 |
释义 | ❶我国台湾省实行的有抗告权的人不服下级法院的裁定,向直接上级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的方法。(1)抗告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通译(翻译)及其他受裁定的非当事人。(2)抗告的限制: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有须抗告的明文规定的;关于羁押、具保、责付、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及因鉴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的裁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的案件,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不得抗告。(3)抗告的期间: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抗告的期间为5 日,自送达裁定后起算。但裁定经宣示的,宣示后送达前的抗告,亦有效力。(4)抗告的程式:提起抗告,应用书状形式叙述理由,送交原审法院。(5)抗告的进行:原审法院认为抗告不合法律的程式或法律不允许,或其抗告权已丧失的,应以裁定驳回;但其不合法律的程式可补正的,应定期先命补正,原审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的,应更正其裁定。认为全部或一部无理由的,应于收受抗告状后3日内,送交抗告法院,并须附上意见书。(6)抗告的效力:抗告无停止执行的效力。但原审法院于抗告法院裁定前,须以裁定停止执行。抗告法院亦须以裁定停止裁判的执行。(7)抗告的裁判:原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将该案案卷和证据材料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须请原审法院送交案卷和证据材料。抗告法院收到案卷材料后,应于10日内裁定。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不合法的情形的,应以裁定骏回。但不合法情形可以补正而原审法院未命其补正的,审判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无理由的,应以裁定驳回。抗告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的,应以裁定将原裁定撤销;必要时,并自行裁定。抗告法院的裁定,应迅速通知原审法院。(8)准抗告。抗告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准用上诉通则。另外还有关于再抗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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