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释义 | 1995年4月21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发,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全文共分7章30条,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监督机构由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2)检查内容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等。(3)监督检查方法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并将自查、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4)罚则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对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超提或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等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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