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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释义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地方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32年4月8日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公布。规定“凡公开地或秘密地加入一切反革命组织,企图破坏革命,颠复苏维埃的反革命分子,均依本条例制裁。(1)凡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判处死刑,并得没收其本人的土地财产:阶级异已分子为反革命首领,富农资本家及其他剥削分子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经常与敌人暗通消息或隐蔽反革命侦探;自新后重新参加反革命活动者。(2)凡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判处监禁或罚苦工:加入反革命组织而无活动者;逮捕之后不忠实报告反动活动者;诬害贫苦工农分子为反革命者。(3)凡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剥夺公权,监视其劳动:凡贫苦工农被骗加入反革命组织有一般活动者;商人富农等加入反革命组织,能自首忠实报告其反动组织者。此外,还规定参加反革命组织情节轻微者,予以警告、劝告处分。十六岁以下加入反革命组织者,准其自新自首,不加追究。凡已处刑的人犯,如劳动积极者,得酌情减刑;表现不好者,得延长其处罚。该条例还规定妇女犯罪可比男子减轻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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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