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3年2月2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共10条。主要内容:(1)全民所有制在国家和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招收新工人(包括合同制)时,都要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2)招收新工人,应当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城镇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招收新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养作专业技术工人的,一般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2周岁。招工的男女比例要合理确定,凡适合女青年做的工作,应该尽可能招收女青年。(4)招收新工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工种、专业的要求有所侧重。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须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5)各地的招工考核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招工之前,应拟定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6)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新工人,应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试用期满后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合同。(7)招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法规,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改革招工办法,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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