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三、工程质量事故上报程序原则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关于工程质量事故上报程序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而且有非常明确的确定标准,取决于多个因素,大家可以好好看一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法律网咨询律师。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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