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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习惯
释义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被各国接受为法律,使国际惯例上升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丑)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其他外,应适用“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里的“通例”是广义的用法,包括狭义的行为习惯和狭义的惯例在内。国际习惯有两个主要因素: (1)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2)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而各国的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的主观因素,国家可以通过明白表示或默认而表现其法律确信,即认为该习惯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是一个最古老的法律渊源,甚至曾经是唯一的渊源。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条约的作用加强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的渊源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际法发展的需求。不过,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首先大量的现存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最初以国际习惯的方式出现和确立的。其次,虽然许多国际习惯法规则已经被编纂或重述为国际协定法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源仍然是国际习惯。再次,国际习惯在条约尚未涉足的国际社会所经历其变化的新的领域内仍然作为国际法新规则的富有生气的渊源而起着重大的作用。近几十年出现的所谓“速成”习惯法规则,便是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新原则、新规则和新制度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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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