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规范。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共计20个问题367条。包括:(1)管辖(第1条至第22条)。对审判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回避(第23条至第32条)。(3)辩护与代理(第33条至第51条)。列举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7种情形,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之 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4)证据(第52条至第62条)。主要规定了证明的对象和证据的调取、收集和采纳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强调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了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强制措施(第63条至第83条)。规定对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或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6)附带民事诉讼(第84条至第102条)。(7)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103条至第110条)。(8)审判组织(第111条至第115条)。对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9)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16条至第18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具有4种特殊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此外,规定了询问证人应遵循的4项规则。(10)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86条至第206条)。(11)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第207条至第216条)。(12)简易程序(第217条至第230条)。明确了5种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3)第二审程序(第231条至第267条)。规定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14)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第268条至第273条)。(15)死刑复核程序(第274条至第287条)。(16)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第288条至第295条)。(17)审判监督程序(第296条至第312条)。(18)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第313条至第336条)。(19)执行程序(第337条至第365条)。(20)附则(第366条、第3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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