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革命法庭法令的两个文件 |
释义 | 列宁写于1918年3月30日,包括列宁致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并抄送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信和他起草的《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列宁首先认为,对于出版法庭的工作事先未作总结和讨论,就撤销关于出版法庭的法令是不对的。出版法庭是根据1917年12月18日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决定,为对资产阶级报刊进行系统监督而建立的,1918年1月在彼得格勒开始工作。由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领导的该法庭曾将关于革命出版法庭的决定解释为只追究报刊文字而不追究人。为纠正决定的缺点,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月28日通过关于革命出版法庭的新法令。法令宣布,凡发表关于社会生活的造谣诬蔑性的消息以及违反苏维埃政权颁布的出版法令,都属犯罪和过失行为。出版法庭有权剥夺犯罪者的全部或某些政治权利,将其驱逐出首都、某些地区以至俄罗斯共和国国境。1918年5月,出版法庭被撤销,其职权移交给革命法庭。其次,列宁还强调指出,在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之外,另设个人“护民官”的职务也是不对的。他要求不要把注意力放在机构的改革方面,放在细小的或几乎完全是名称上的改革方面,而应该在建立真正办事迅速的、真正革命的、能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流氓、懒汉、受贿者、捣乱者和破坏纪律分子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人民委员会最终通过了列宁提出的关于修改有关法令草案的决定。关于革命法庭法令的草案经修改后,也由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5月4日批准,5月17日公布实施。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