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员 |
释义 | 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员对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以追偿债款和追偿物品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所作的经济处罚决定中的执行事项也负责执行。执行员执行前应对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审查,明确执行事项。先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执行员应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员在执行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发现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以保证执行的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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