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执行过程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等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从暂时停止执行到继续执行这一段期间,称作执行中止的期间。行政诉讼中需要中止的法定原因有: ❶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若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应尊重申请人的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❷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执行标的涉及自己的利益并主张实体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确有理由,应即中止执行。 ❸被申请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执行标的属于给付财产内容的,被申请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经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查证属实,可以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具有偿付能力时再继续执行。 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一定时间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俟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后,恢复执行程序。 ❺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出现了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