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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认和执行对扶养义务裁判的公约
释义

承认和执行对扶养义务裁判的公约Convention on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relating to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73年10月2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28条,主要内容是:《公约》适用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父母子女关系、家庭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的扶养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所作的裁判和和解的承认与执行。关于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只要是由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作出的,在原裁判国为终审的裁决,其他缔约国均应予以承认和执行,而不得对裁判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有关管辖权的根据有以下4种:诉讼提起时,扶养权利人或义务人在原裁判国有惯常居所,或具有该国国籍;被告明示或默示地接受该机关的管辖;此外,如作出离婚、分居或宣告婚姻无效而撤销婚姻的裁判机关对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如为被请求国承认,则该机关也被认为就这些问题所引起的请求有裁判管辖权。但是,如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被请求国公共秩序相违背,或诉讼程序中存在欺诈,或被请求国机关已首先受理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诉讼尚在进行中,或被告没有得到合理的通知和足够的时间进行辩护,则缔约国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关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公约》规定,应依被请求国法。请求承认与执行扶养裁判的当事人应提供《公约》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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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