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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释义

发证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发证机关: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外商投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现将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管理办法》公布。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起实施。1、 金融登记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其他城市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金融登记。2、 办理金融登记手续的机构:(一)市及所属单位在京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的外国单位和关联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分局)办理财务登记(二)区、县级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的附属单位市、区、县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在区、县财政局登记的(三),市单位投资额占中方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务登记;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总投资50%以上(不含50%)的,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北京市财政局外商投资分局、区县财政局和外商投资企业保存(4)中央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区县所属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央所属单位占中方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企业应当向财政部驻北京财务督察室办理财务登记;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投资总额50%以下,中央所属单位和市属单位投资占中方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务登记;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总投资50%以上(不含50%)的,应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财政部驻京办、北京市财政局外商投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保存,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5家)应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分局登记注册。其他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各区县工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6)凡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督察室登记的企业,应于30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收到金融登记证的日期。3、 金融登记时间(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金融登记(二)已持有《外商投资金融登记证》的企业“在京投资企业”应按照上述办法,持原《金融登记证》于1996年9月30日前办理换发新证手续(3)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1995年被纳入财务管理但未取得财务登记证的,应当在9月30日前办理财务登记手续,取得财务登记证,(四)本通知发布前设立但未纳入财务管理的企业,应当在1996年10月31日前按照上述办法办理财务登记。4、 办理金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同批复等,公司章程、董事会组成及其他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应当提交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已提交财务登记材料的企业,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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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