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机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通知 |
释义 |
发证机关: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1994]6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我国利用外资规模的迅速扩大,有效缓解了我国的资金短缺,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外债规模也迅速扩大,包括正常因素和管理体制问题。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国一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对外谈判中向外国投资者承诺一些优惠条件;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权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资企业的对外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外商投资以贷款形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借款,但不履行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给我国金融机构。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指标的政策,以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名义借款,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中国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中国的债务。为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模过快增长,加强我国机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国风电〔1994〕1号)精神,以下是《关于加强中国机构担保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管理的通知》:1。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一律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列入规划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以合资企业名义担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国非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由在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金融机构担保,具有合同还款义务的中长期(一年以上)外币(或实物)融资(含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中国机构担保的中长期境外融资(含在华外资金融机构)。2、 本通知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对外投资规模和对外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每年向地方政府和部门下达,外债承受能力和国内支持能力。地方和部门在国家计委规定的规模内,审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融资规模,不得突破限额。企业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对外融资来源和目的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审批企业对外融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需要外部融资时,可以批准项目的利用外资计划。国家计委负责限额以上项目利用外资计划的审批,安排相应的对外融资规模;限额以下项目利用外资计划的审批权限集中在部、中央(总行)、省(自治区)计划管理部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得委派。地方、部门审批后,应当按照《外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填写对外融资信息。3、 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指标后,中国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中国机构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得生效。对于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机构在办理对外担保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2)将对外融资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3)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4)贷款条件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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