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华侨选出的1222名代表组成。共举行4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148人。主要内容:听取了各种工作报告,批准了这些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宋庆龄、董必武为副主席,朱德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以及其他任免事宜。第二次会议于1960年3月30日至4月1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1074人。主要内容:听取了各种工作报告,批准了这些报告,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其他相应决议。第三次会议于1962年3月27日至4月1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197人。主要内容:听取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60年国家决算的决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二个五年计划后两年的国民经济调整计划和相应的国家预算。第四次会议于1963年11月17日至12月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012人。主要内容:听取了各种工作报告,并批准了这些报告,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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