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各直辖市、解放军和华侨选出的1226名代表组成。共举行了5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226人。任务是制定宪法和几项重要法律,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府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等法律和决议。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组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防委员会等机构。这次大会标志着中国的国家机构已经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7月5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118人。主要内容:听取各种工作报告;通过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第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15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014人。主要内容:听取各种工作报告;通过关于1955年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及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第四次会议于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079人。主要内容:听取了各种工作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问题的决议等。第五次会议于1958年2月1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表共1015人。主要内容:听取了各种工作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以及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和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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