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审查中的停止执行制度作为不服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 ❶处分厅的上级行政厅作为审查厅在认为必要时,可依审查请求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全部或部分地停止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进行,或者采取其它停止措施。 ❷当处分厅的上级行政厅以外的审查厅认为有必要时,可依审查请求人的申请并在听取处分厅的意见之后,实行停止执行,但不得采取全部或部分停止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进行以外的其它措施。这两种情况下的停止执行决定由审查厅做出。同时法又对停止执行规定了许多严格的限制条件。具体有: ❶停止执行必须是为了避免处分本身、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进行产生难以恢复的损害,并认为有紧急必要的; ❷可能对公共福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停止执行; ❸停止执行可能使处分不能执行或者使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不得停止执行; ❹不服申诉人的审查请求理由不成立时,不得停止执行; ❺如果通过停止执行以外的措施可以达到目的时,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在停止执行以后,在有如上第 ❷、 ❸种情况或者停止执行后会有其他情况变化时,可以由审查厅撤销该停止执行的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采用停止执行,是行政厅考虑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为避免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继续进行会造成难以恢复的困难,在迫切需要时,采取的保护国民利益的措施。如果没有这种特别的需要,就不要采取停止执行措施以防止破坏行政程序的稳定性并给公共福利带来不利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