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诉制度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接受公民对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申诉,给予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制度。建立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诉有两种形式: (1) 诉讼上的申诉。指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通知被害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不服,可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终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适当的,对申诉可予以驳回;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给予再审。罪犯在服刑期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应写明申诉的理由和目的要求;口头申诉的应由接待的工作人员作好笔录,以备复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资料来源。(2) 非诉讼上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对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时,可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请求重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与资格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诉意见进行压制或对申诉人实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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