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裁判司署 |
释义 | 又称“香港裁判署”。香港基层审判机构。全港有裁判司署10所(港岛2所、九龙和新界各4所),每个署内又分设5~12个法庭不等,全港共有68个法庭。有专业裁判司60人,由港督或由港督委托首席按察司任命。裁判司在刑事方面的管辖权范围较广,可审判各种可检控的罪行和可按简易程序治罪的违法行为。对于可检控的罪行也都按简易程序审理,一般只限于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万元以下罚款。有些条例则授权裁判司可以判3年以下监禁和100万元以下罚款。审讯时只有裁判司1人主审,没有陪审团。在16岁以下青少年被检控时可组成儿童法庭进行审理,只有少数与案件有关人员和获得特许的记者可以旁听,审判程序按少年犯罪条例的规定进行。一般可检控罪行原则上都在裁判司署开始进行,但律政司可依据案情的严重性质申请将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如裁判司在初步审讯中认为已有充分证据必须将被告交付陪审团审讯时可以将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原讼庭。此外,裁判司也可引用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的规定将案件转送原讼庭审理;被告也可以选择不经过初级审讯而自动转解至原讼庭。除专业裁判司外,尚有11名特委裁判司,他们虽没有法律专业资格,但具有司法业务经验,主要审理常见性案件如非法设摊摆卖、乱扔垃圾和轻微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等,通常以粤语审案,最高可判罚款2万元,但不能判处监禁。裁判司每年审理的案件约占香港司法案件总数的90%,1990年共聆讯了513,727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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