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提出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各自职权范围的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2)审议立法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议案时,首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提案人作有关立法议案的说明。大会后,召开各代表团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汇集各代表团的意见在法律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提出修改(或不修改)的意见。然后,在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上,由法律委员会作审查结果报告,并提出修改草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这个报告和修改草案,或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请法律委员会再作修改。遇有重大分歧,主席团会议采取表决方式,按多数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一般要经过两次以上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一次进行初步审议,委员们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不作通过与否的决定,而是在会后将草案提交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时由各委员将法律草案带回去,进行调查研究。两个月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全体会议上就立法议案作进一步的审议。(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法律草案经审议后,即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草案须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过的方式,即可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4)公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在立法议案通过和公布之间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或个人批准。其他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有法定的方式。如国务院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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