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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
释义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

区别于司法审判制度,由专门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的审判制度。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790年8月16-23日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和1796年9月4日的法令。规定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因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法官传呼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现行行政审判制度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时期,由当时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促成。思想背景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应用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表现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不能审理因行政事项提起的诉讼。历史背景是当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严重对立;加以国际上奥、俄、英、普联军对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发动侵略战争,封建势力内外勾结,资产阶级政府需要加强行政权力。现时这些背景虽已不复存在,但行政审判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其原因:
❶法国存在着公法和私法两大体系,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追求的目的不同,不可能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
❷行政法官除必须具备公法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行政经验,而普通法院法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❸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与普通法院不同,要求迅速及时,行政法官指挥诉讼进行的主动权较大;
❹行政法院对法国的特殊贡献,使之为法国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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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