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终止termination of treaty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的原因而终止条约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条约本身规定;当事国同意;废止或退约;后订条约的缔结;条约违反;意外不可能履行,情况的基本改变;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以及一般国际法新的强制规范的产生。条约往往有关于终止的规定,即规定条约的终止日期,或条约的有效期限,或条约的解除条件等。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70条第1项的规定,条约终止的后果是:“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国另有协议外,条约依其规定或依照本公约终止时:(甲)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乙)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