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关于解释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献。1942年11月6日发布。党中央和各抗日根据地发布的施政纲领或其他文件中曾宣布:对敌人、汉奸及其他一切破坏分子等,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但在实践中有人错误地理解为这是片面的实行宽大的政策。为此,中共中央特专门发布这一文件,指出:“这里是提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个宽大政策。”“对于一切破坏民族利益的分子,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对于此类分子,采取放任态度,并谬施于宽大政策,是完全不正确的,是脱离群众的。”“只有那些表示改悔者,才应采取宽大政策”。同时,还进一步指出,在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时候,必须区别首要分子与胁从分子。“我们在惩治破坏分子时,主要的应是惩治那些首要分子,其次才是惩治那些胁从分子。同时,我们的宽大政策,主要是施于胁从分子,其次才是施于首要分子。总之,以表示真正改悔与否为决定政策的标准。”“而镇压与宽大应同时注意,不可偏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