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抗日战争时期确定劳动立法原则的重要文献。1941年3月20日制定。是对1940年12月3日“初步指示”的具体补充。(1)承认根据地一切职工享有各项政治上的自由权以及参加政府及军队的权利。(2)工作时间,一般规定为10小时,农业工人则依照当地习惯。(3)工资应按照当时具体情况,由政府规定最低工资额。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同工同酬。禁止包工头从中克扣工资。(4)职工雇用,应由劳资双方自由议定,禁止劳动介绍所或职工会强迫雇用。(5)实行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由法律规定工厂安全和卫生设施,颁布工人伤亡残废之扶恤条例。(6)劳资争议应以调解和仲裁为主要方式,不得违反政府法令,双方皆须遵守劳动合同。(7)职工会应教育工人提高劳动热忱,加强劳动纪律。如不履行职责破坏劳动纪律时,工厂有权解除其契约。(8)禁止雇用14岁以下童工,学徒年限不超过三年,禁止学徒担负与学艺无关之杂役。女工产前产后休养二月,工资照发,哺乳妇女应享受育婴之便利。(9)各地政府必须采取一切可能及有效办法解决失业工人问题,暂时无法恢复工业生产者,可组织失业工人开展农业生产和合作事业。此外还对职工会的工作任务作了明确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