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法定人数为2978人。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杨尚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王震为副主席,万里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建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复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会议还选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通过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决定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的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原则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批准设立海南省的建置等。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了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了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以及关于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批准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3月1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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